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编   2009年12月31日   第24号(总第156号)

目 录

珠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70 号)
印发珠海市投资促进局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珠府办〔2009〕58号)
印发珠海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珠府办〔2009〕59号)
印发珠海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珠府办〔2009〕60号)
印发珠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珠府办〔2009〕61号)
印发珠海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珠府办〔2009〕62号)
印发珠海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珠府办〔2009〕63号)
印发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珠府办〔2009〕64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 70

 

 

《珠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091030七届12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115日起施行。

 

 

 

 

 

                         长   钟世坚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珠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火灾和人身伤害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对烟花爆竹实行限定燃放、严格执法、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市公安部门负责本市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

 

市工商部门负责本市烟花爆竹流通领域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市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负责查处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邮寄的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工商部门负责查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工商登记法律规定以及超越核准经营范围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行为。

 

第六条 本市禁止生产烟花爆竹,禁止生产、经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用于制造烟花爆竹产品的原材料。

 

第七条 本市对烟花爆竹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依法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八条  本市的城市建成区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

 

第二章  经营安全

 

第九条 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

 

第十条  本市烟花爆竹实行定点经营制度:

 

(一)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确定;

 

(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以镇(街)为单位设置,每个镇(街)设立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数量按镇(街)所辖区域面积大小、人口数量等情况,由区、经济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确定;

 

(三)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点由区、经济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规定的燃放时间、燃放地点确定。临时销售点的经营由本市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负责。

 

第十一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颁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区、经济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规定的许可范围、时间和地点批发、销售烟花爆竹。

 

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零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二)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应当经过安全知识培训,持证上岗;

 

(三)零售场所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不少于200米的安全距离;

 

(四)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五)储存品种限于CD类烟花爆竹,存放产品总重量不得超过500公斤;

 

(六)零售专店可以零售规定品种的烟花、爆竹,零售专柜只能零售爆竹,不得零售烟花产品。

 

第十三条 本市实行烟花爆竹销售经营配送制度。各烟花爆竹零售单位所销售的烟花爆竹由本市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统一采购和配送。

 

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健全购销档案,并留存两年以上备查。

 

第十四条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不得超过规定的经营时间经营,并应当在许可的经营期限届满后停止经营,其未销售的烟花爆竹应当由批发企业回购或回收,不得自行存放。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向零售单位统一配送烟花爆竹的职责,并及时回购或回收零售单位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产品。

 

第三章  运输安全

 

第十五条 从事烟花爆竹运输的车辆必须持有市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证件,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或者行驶记录仪,符合《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的要求,悬挂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六条 从事烟花爆竹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经市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并持证上岗。

 

第十七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

 

经由铁路、水路、航空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铁路、水路、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烟花爆竹运输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由购买单位向所在地区、经济功能区公安部门申请领取《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方准运输。货物达到目的地后,购买单位应当在《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上签注物品到达情况,并在3日内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核销。

 

第十九条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汽车、出租车、客船等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在托运的行李包裹和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四章 燃放安全

 

第二十条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可以在下列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一)农历除夕(十九时至次日凌晨一时);

 

(二)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和十五(十九时至二十四时)。

 

燃放烟花爆竹必须在指定地点进行。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和允许燃放的种类,由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条规定时间和地点的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商等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实施监管:

 

(一)所在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做好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维持烟花爆竹燃放区内秩序、燃放期间的交通疏导工作和现场消防执勤,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烟花爆竹;

 

(三)区、经济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燃放区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点的经营许可和安全监管;

 

(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安全巡查工作;在依法查处流动摊贩时,发现有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应当通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查处。

 

(五)工商部门负责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登记管理,依法查处各商店、店铺违反工商登记法律规定以及超越核准范围的烟花爆竹经营行为,防止不合格产品和国家明令禁止的烟花爆竹产品流入燃放区;

 

(六)卫生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现场的医疗救护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后方可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三条 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山林重点防火区;

 

(二)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周边200米范围内;

 

(四)重要军事设施、通信、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敬老院、疗养院、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六)建筑物的房顶、楼道、阳台、窗口、室内;

 

(七)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

 

(八)法律、法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

 

第二十四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燃放符合规定品种、规格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在城市居民楼道内燃放或从阳台、窗户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三)不得向烟花爆竹零售点、人群、车辆、建筑物、构筑物、树木、河道、公共绿化地抛掷烟花爆竹;

 

(四)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六)不得采用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工商、交通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二十六条 烟花爆竹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市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相关管理职责参照烟花爆竹管理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0115日起施行。200021日起施行的《珠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印发珠海市投资促进局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

 

(珠府办〔200958号)

 

 

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投资促进局机构编制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珠海市投资促进局机构编制方案

 

 

 

根据《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珠海市部分市直机构调整方案〉〈珠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珠字〔20099号)和《关于印发珠海市投资促进局组建方案的通知》(珠府〔2009121号),设立珠海市投资促进局,为市政府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

 

一、任务调整

 

将市直各职能部门承担的行业或专项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方面的职责任务全部划入市投资促进局,市直各职能部门协助、配合市投资促进局开展投资促进工作。

 

二、主要任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拟订全市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的发展战略和长期规划。

 

(二)负责全市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服务,策划和组织全市的招商引资活动;负责对各区(经济功能区)的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和行业指导。

 

(三)负责研究国内外招商引资动态,投资走势与产业发展政策并提出分析报告和政策建议;负责全市招商引资政策、投资环境和城市形象的宣传推介。

 

(四)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开展与国内外投资促进机构、会展机构及其它经济组织的合作与交流;负责承办与招商引资有关的洽谈会、研讨会、博览会、展览会;负责与招商引资工作有关的商务考察和业务培训;负责协调外地在珠海的招商引资工作。

 

(五)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拟订全市年度对内对外招商引资经济指标;负责全市招商引资、经济合作、投资促进工作的通报、统计和考评;负责年度招商引资奖励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六)负责编制招商计划、投资指南和招商目录;负责建立重点招商项目库和重点客商名录库;负责建立与投资客商的联系渠道,承担重要投资客商的接待工作。

 

(七)负责投资合作项目的接洽、推介、引进、协调和跟进工作;负责为投资商提供投资环境考察、投资导向说明、申报程序和法律法规解释等方面的优质服务。

 

(八)负责为投资企业建立投资项目的审批绿色通道,为国内外投资企业提供立项审批等代办服务。

 

(九)负责协调解决项目投资的有关诉求;负责协调相关部门解决项目投资的投诉问题。

 

(十)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与其他地区或城市开展经济技术合作,促进CEPA贸易投资便利化;负责促进本市企业在境外投资的服务工作。

 

(十一)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珠海市人民政府驻国内外投资促进和招商机构的协调和管理,负责珠海市招商中介机构及招商代理人的聘请和管理。

 

(十二)负责珠海市招商网(http://www.investzhuhai.gov.cn)的建设、管理与维护工作,进行网上招商;负责采集、整理、分析国内外招商引资信息、加工各类投资数据信息,负责公共性投资促进信息的咨询。

 

(十三)履行总部招商职能,负责总部企业的认定、审核和引进。

 

(十四)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任务,市投资促进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行政事务部。

 

负责办公室管理、文秘事务、印章档案管理、保密、安全保卫工作;负责财务管理和后勤保障;负责开展对外联络和业务培训;负责党群、工青妇工作;负责牵头制定人力资源管理和业务考核的各项工作制度。

 

   (二)政策资讯部。

 

负责研究投资促进理论、发展趋势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参与拟订全市投资促进战略及指导性意见;负责法律事务监督、审核和指导工作;负责建设、管理珠海招商网,协调全市网上招商工作;负责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信息的采集、整理、分析、加工、发布和咨询;负责开展珠海形象及投资环境的宣传推介,制定招商计划、招商目录和宣传材料,编制重点招商项目库和重点客商名录库;负责拟订全市年度招商引资经济指标;负责全市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工作的通报、统计、考评、奖励工作;负责总部企业的认定、审核。

 

(三)项目推进部。

 

负责主导产业尤其是临港工业、海洋工程装备制造、航空产业、信息技术、生物医药产业和国际商务休闲旅游等重大投资项目的策划、促进工作;负责协调各区、经济功能区与国家、省、市及其职能部门与投资促进有关的工作;负责解决重点产业和重大项目在引进、落户、建设及生产过程中的问题;负责开展与投资相关的项目促进工作,提供项目对接服务,组织项目洽谈和考察活动,协助寻找合作伙伴;负责为签约项目以及在谈、在建、在产项目提供立项审批等工作的代办服务;负责协调企业与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

 

(四)国际部。

 

贯彻落实我市对外投资合作的发展规划;负责与国外投资促进机构进行联系与交流,承办各类对外投资合作专项事务,引进各类外商投资项目;负责策划组织外商投资考察活动,为外商提供投资环境方面的信息、咨询和服务;负责组团出访进行商务考察,在国外参加和策划组织各类项目推介会、招商会;负责重点引进欧美日韩以及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先进制造业项目和港澳现代服务业项目;负责为我市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提供投资环境方面的信息、咨询和服务;负责珠海市人民政府驻国外、境外投资促进和招商机构的协调和管理,负责珠海市国外、境外中介机构的聘请和管理。

 

(五)国内部。

 

负责统筹编制全市国内招商引资规划,统筹协调全市国内招商引资重大活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大型国内投资促进活动;负责接洽落实国内投资项目,接待和安排国内投资考察活动;负责在国内策划组织、参加各类与招商引资有关的招商推介会、商务交易会、展览会、洽谈会等活动,着力引进影响力大、带动性强的央企龙头项目和有实力的民营科技型项目;负责开展与国内投资促进机构、会展机构及其它经济组织的合作与交流,协调外地在珠海的投资促进工作,促进会展经济工作的发展;负责统筹指导、组织各区(经济功能区)投资促进工作的交流与合作,建立健全全市投资促进工作网络;负责珠海市人民政府驻国内投资促进和招商机构的协调和管理,负责珠海市国内招商中介机构的聘请和管理。

 

四、人员编制和经费来源

 

市投资促进局事业编制3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部长5名、副部长6名。

 

人员经费由市财政核拨。

 

五、其他事项

 

将原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所属事业单位市投资促进中心调整为由市投资促进局管理,市投资促进中心的机构性质、职能和人员编制维持不变。


印发珠海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珠府办〔200959号)

 

 

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珠海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珠海市部分市直机构调整方案〉〈珠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珠字〔20099号),设立珠海市统计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能源统计、服务业统计、现代产业体系统计和农民收入调查统计方面相关职责。

 

(三)加强对各区、各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综合协调,加强对统计调查项目、统计标准和统计数据发布的管理。

 

(四)加强生产总值下算一级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方法制度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市统计工作规划和调查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组织和协调全市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责任;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实施,组织开展统计法制宣传、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巡查工作。

 

(二)拟订地方统计报表制度,组织实施全市及各区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全市及各区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

 

(三)组织实施全市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市情市力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市情市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各行业的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旅游、对外经济、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能源、投资、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

 

(六)组织和指导全市各区、各部门统计工作,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市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共享和发布制度。

 

(七)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八)依法审批或者备案全市各区、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

 

(九)协助管理各区统计局主要负责人,指导全市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全市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职务评聘、从业资格认定工作。

 

(十)建立并管理全市统计信息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指导各区、各部门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的实施工作,指导全市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十一)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统计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财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党务、纪检监察、人事、工会、共青团、妇女、计划生育和后勤服务工作;负责统计政务信息上报工作;负责统计教育培训,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开展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职务评聘工作。

 

(二)综合核算与法制科。

 

收集、整理和提供经济、社会各项综合性的统计资料,定期分析国民经济计划执行情况和发展动态;统一管理和对外提供综合性的历史统计资料;编印《珠海统计年鉴》,组织编写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和资料;组织实施全市及各区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核算全市及各区生产总值;编制生产总值核算表;牵头组织开展现代产业体系统计工作;收集和综合整理相关服务业统计数据;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评价指标体系的考核评价工作;补充、修订统计指标体系及报表;拟订全市统计法规并组织实施;负责统计行政执法和统计法律法规宣传工作,依法审批或者备案各区、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三)工业交通统计科。

 

组织实施工业、交通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邮政业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相关统计分析。

 

(四)社会贸易统计科。

 

组织实施批发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商品市场运行状况以及劳动工资、科技、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外贸、外资、对外经济合作及旅游业等统计数据;负责市级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的统计监测和全市社会发展水平评估;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相关统计分析。

 

(五)投资农业统计科。

 

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农林牧渔业、农民收入、农村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组织实施农业普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房屋、公用事业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相关统计分析。

 

(六)能源统计科。

 

组织实施能源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对全市及各区主要耗能行业节能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使用、节约及资源循环利用状况的统计监测;配合节能主管部门开展节能目标考核;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相关统计分析。

 

四、人员编制

 

市统计局机关行政编制2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总统计师1名(副处级),内设机构领导职数7名(正科级6名、副科级1名)。后勤服务人员数3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任务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印发珠海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珠府办〔200960号)

 

 

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珠海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珠海市委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珠海市部分市直机构调整方案〉〈珠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珠字〔20099号),设立珠海市审计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调整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范围,不再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以外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二)加强对经济责任、预算执行、关系国计民生的资源能源、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资金、政府重大投资、境外市属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审计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二)负责对市本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三)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审计厅提出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审计厅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各区人民政府和经济功能区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市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使用市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市人民政府投资和以市人民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市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6.市人民政府部门、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审计署、省审计厅授权审计的国家、省驻珠单位和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以及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项目的财务收支。

 

8.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市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各行政区、经济功能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市委、市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及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市本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人民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和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审核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组织审计市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

 

(十)与各区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区级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下级审计机关业务,组织下级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下级审计机关违反国家和省、市规定作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区级审计机关负责人。

 

(十一)承办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审计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财务、信息化建设、离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牵头起草综合性文件;负责党建、人事、机关作风、纪检监察、宣传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及工青妇、计划生育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

 

起草审计法规规章草案、审计指南;负责全局审计项目计划编制、统计等工作;监督检查审计机关和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审理有关审计业务事项;指导内部审计的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工作;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

 

(三)财政金融审计科。

 

组织审计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市地方税务系统征收征管情况;组织审计各行政区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组织审计地方和上级审计部门授权的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四)行政事业审计科。

 

组织审计市直党群、行政部门、政法部门以及市直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组织审计市直主管部门管理和受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科教文卫专项资金、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五)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

 

组织审计市人民政府投资和以市人民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六)经贸审计科。

 

组织审计市属国有企业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市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组织审计市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七)经济责任审计科。

 

组织开展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市属国有企业、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市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承担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部门联席会议有关工作。

 

(八)资源环保与绩效审计科。

 

组织审计市直农业、资源能源、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组织审计市本级农业、环境保护、水务、林业、资源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和项目,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依法对应当接受审计的单位进行环境审计;拟订绩效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并组织实施;承担绩效审计、管理审计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审计局机关行政编制4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总审计师(副处级)1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16名(正科级8名、副科级8名)。后勤服务人员数4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印发珠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珠府办〔200961号)

 

 

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珠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珠海市委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珠海市部分市直机构调整方案〉〈珠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珠字〔20099号),设立珠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挂珠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划给市卫生局。

 

(三)将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应急值守和事故信息接报处置职责交给相关事业单位。

 

(四)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的职责。

 

(五)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推进各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贯彻落实,并对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及考核、考评。

 

(三)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安全生产联合大检查或督查活动,督促有关部门抓好检查、督查中发现的问题与隐患的整改。

 

(四)承担职权内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行政许可管理职责。

 

(五)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七)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进行安全生产综合情况及事故情况的统计、分析,及时向社会公布。

 

(八)依法组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九)承担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培训工作。

 

(十)统筹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对安全培训机构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财务、离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负责党建、人事、机关作风、纪检监察、宣传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及工青妇、计划生育等工作。

 

(二)安全监督管理一科。

 

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事务;提出安全生产发展的规划和建议;组织、指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工作;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依法组织、协调全市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承担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的有关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工作。

 

(三)安全监督管理二科。

 

依法承担职权内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管理职责;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指导、协调和监督有专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职责范围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安全标准化工作;参与相关行业和领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四)安全监督管理三科。

 

依法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储存备案和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的监督检查;组织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登记管理;负责在职责范围内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组织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组织相关安全标准化工作;参与相关行业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20名。其中:局长1名(兼任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局长3名(其中1名兼任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内设机构领导职数7名(正科级4名、副科级3名)。后勤服务人员数2名。

 

五、其他事项

 

(一)除工矿商贸行业外,交通、消防、铁路、民航、水利、电力、建筑、邮政、电信、林业、国防工业、旅游、民爆器材、特种设备、渔业船舶、农业机械、学校安全、放射性物质安全等有专门的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分别由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水利、电监、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邮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市政园林和林业、文体旅游、质监、海洋和农渔、教育、环保等部门具体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监管责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从综合监督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角度,指导、协调和监督上述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所属珠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监察支队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任务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印发珠海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珠府办〔200962号)

 

 

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珠海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珠海市委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珠海市部分市直机构调整方案〉〈珠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珠字〔20099号),设立珠海市司法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职责。

 

(二)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订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劳动教养的执行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

 

(三)负责组织开展法制宣传和法律常识普及工作,参与指导依法治市工作。

 

(四)组织实施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工作。

 

(五)负责指导监督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

 

(六)管理、监督、指导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七)指导、监督基层司法行政、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和帮教安置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八)指导、监督行政复议和人民调解工作。

 

(九)负责司法行政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起草、修改、清理和汇编等工作。

 

(十)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服装、车辆等物资装备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工作。

 

(十一)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管理和警衔评授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政治思想工作,协助各区对司法行政机关领导班子进行管理。

 

(十二)负责司法行政对外交流和参与司法协助工作。

 

(十三)指导、监督法学会、律师协会、公证员协会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

 

(十四)指导、协调法学研究工作。

 

(十五)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司法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政治处(监察审计室和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建、纪检、监察和内部审计工作;承担干部考核、人事任免、人事调配、机构编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离退休人员服务、档案管理等工作;承担司法行政系统的表彰奖励、素质教育、业务培训、工作人员出入境管理、人民警察警衔评授、晋升审核、警务督察等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办理律师、公证员的职称评定;协助对区司法局领导班子进行管理;承担局机关的工青妇、计生等工作。

 

(二)办公室。

 

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保密、信访、督办、接待、财务、固定资产管理、政务公开和重要文稿起草等工作;承担司法行政对外宣传及外事交流工作;承担理论调研并参与立法工作;依法承担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件的复议和应诉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拟订司法行政系统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行政装备科。

 

编制和执行司法行政系统的部门年度预算;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工作和各项业务经费的使用;指导、管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政府采购和基建投资、服装、警用车辆等物资装备及固定资产;指导司法行政系统信息通讯技术网络和办公自动化建设;承担基建、后勤服务、安全保卫等工作。

 

(四)公证律师管理科(珠海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管理、监督、指导公证、律师、政府公职律师、司法鉴定工作,组织实施有关公证、律师工作的法规和规章制度,办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登记、注销;审核公证机关的设置,管理、指导、监督公证业务活动和公证质量,负责公证处出具的涉台公证文书的审批工作;负责公证处及执业公证员、律师事务所及执业律师的年审注册工作;组织实施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取得律师资格和公证员资格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工作。

 

(五)法制宣传科。

 

拟订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知识的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写普法宣传教育资料;承担法制宣传、法学教育工作;指导、监督和协调全市普法和依法治市工作。

 

(六)基层工作管理科。

 

指导、管理基层司法机构、司法助理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承担基层法律服务所执照和法律服务执业证书的年审注册工作;负责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工作;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组织体系;指导、监督和协调重大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司法行政系统各职能部门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稳工作。

 

(七)劳教工作管理科。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教养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指导、监督市劳动教养管理所工作。

 

(八)社区矫正工作科。

 

指导、监督社区矫正工作;组织实施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管理、教育、帮扶、考核奖惩、解除矫正等工作;组织处置与社区服刑人员有关的重大突发事件;组织、协调、指导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司法局机关行政编制39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政治处主任(副处级)1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15名(正科级9名、副科级6名)。后勤服务人员数6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直属机构和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印发珠海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珠府办〔200963号)

 

 

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珠海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珠海市委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珠海市部分市直机构调整方案〉〈珠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珠字〔20099号),设立珠海市卫生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的职责。

 

1.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2.取消食品卫生许可职责。

 

(二)划出和转移的职责。

 

1.将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将拟订卫生、医疗器械和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技术、医疗质量等有关标准与规范的事务性工作逐步交给事业单位。

 

3.将执业医师注册、护士注册以及卫生专业相关考试、职称评审的事务性工作逐步交给事业单位。

 

4.将卫生行业业务咨询、行业调整和统计分析、决策论证、资产项目评估等技术服务工作逐步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三)划入和增加的职责。

 

1.划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能。

 

2.增加提出拟订药物政策的建议,监督管理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对医疗服务、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2.加强干部保健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卫生以及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拟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统筹规划与协调卫生资源配置,编制区域卫生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制定农村卫生、社区卫生和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四)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组织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

 

(五)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和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六)指导、监督和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实施对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消毒产品和健康相关产品等)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的监督工作。

 

(七)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八)负责医疗机构(含中医院、民族医院等)医疗服务的行业监督管理,组织制定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

 

(九)承担依法监督管理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协调组织无偿献血和特殊情况供血工作。

 

(十)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市医学科研发展规划和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项目,推广医学科研成果的普及应用,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  

 

(十一)负责拟订卫生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区域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卫生机构编制标准。

 

(十二)组织指导卫生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及卫生援外有关工作。

 

(十三)负责市干部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以及市直各部门有关干部的医疗保健工作。

 

(十四)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五)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卫生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拟订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统筹与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医疗卫生收费的有关政策和标准;负责文秘、会务、机要、档案、信息、保密、宣传、接待、财务、统计、后勤保障、内部审计、政务公开等机关日常工作;指导卫生信息化及卫生统计工作,开展医疗卫生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二)卫生法制与监督科。

 

组织拟订卫生立法规划,起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草案;负责卫生系统法制的宣传教育;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督办重大医疗卫生违法案件;组织实施对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环境卫生、学校卫生以及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等的卫生监督管理。

 

(三)疾病预防控制科(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传染病、地方病、慢性非传染疾病防治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制定免疫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卫生防疫防病机构建设规划、基层防保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防控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的发生和疫情的蔓延;负责实施重大突发疫情、病情的紧急处置工作;负责传染病防治和监控;承担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发布工作;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统筹协调健康教育工作,负责卫生科普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四)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科。

 

拟订妇幼卫生保健、社区卫生、农村卫生发展规划和技术管理规范;建立健全相关卫生服务网络并监督指导开展相关业务工作;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绩效评估;负责指导社区卫生、农村卫生相关政策的落实;负责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母婴保健技术准入管理,牵头组织预防和干预出生缺陷与先天残疾工作。

 

(五)医政科(中医科)。

 

负责研究提出医疗机构改革规划;拟订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以及基本医疗服务、护理技术、执业标准和职业道德规范并监督实施;按规定承办与医疗服务相关的准入管理工作;指导医疗机构药事、感染控制和急救体系的建设;负责医疗机构及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协调组织无偿献血工作;指导医院临床实验室管理工作;负责制定中医事业发展规划和中医医疗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中医医疗技术、临床用药和执业标准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医疗广告审查工作;拟订医疗技术风险防范规范、指导医疗事故争议处理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六)卫生应急办公室。

 

拟订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规划、制度、预案和措施;负责公共卫生监测和预警,统一指挥和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负责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培训工作;组织实施对重大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突发急性传染病等的紧急医学救援和防控措施;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指导和帮助各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救治工作。

 

(七)科技教育科。

 

拟订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规划;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协调重点医药科研攻关项目;指导医疗卫生方面的技术推广和科学普及工作;组织研究医学卫生技术标准;组织指导医学重点专科、特色专科建设;承担医药卫生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培训工作;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制订高、中等医学教育规划和招生计划。

 

(八)人事监察科。

 

拟订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认定工作的开展;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离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卫生局机关行政编制3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11名(正科级8名,副科级3名),后勤服务人员数5名。

 

五、其他事项

 

市卫生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印发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珠府办〔200964号)

 

 

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珠海市委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珠海市部分市直机构调整方案〉〈珠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珠字〔20099号),设立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境外就业管理的职责划给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

 

(四)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后续管理和服务职责移交各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

 

(五)将办理高校毕业生接收相关手续职责委托市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服务中心。

 

(六)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城乡创业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人力资源市场监管、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和协调农民工工作的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七)加强人力资源发展战略与政策研究、人力资源调查和规划、高层次人才、紧缺人才的引进和培养,促进人力资源有效配置,增强人力资源优势。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规划、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

 

(二)组织开展人力资源调查,拟订人力资源和市场发展规划以及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创业、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创业、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创业、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创业扶持和就业援助制度,建立和完善职业资格制度以及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负责技工学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牵头制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建立全覆盖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统筹拟订城乡失业、养老、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补充保险标准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五)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工作,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退休人员政策。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人才管理和开发工作,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负责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承担博士后管理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

 

(八)负责国(境)外专家和其他国(境)外人员、留学人员来珠海创业、就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统筹管理引进海外智力、出国(境)培训、有关国际交流工作。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的编制下达工作,负责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和教育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统筹指导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十)承担党政人才队伍建设的有关工作;统筹落实党政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提出加强党政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建议;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综合管理,组织实施公务员法工作,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市荣誉制度和政府奖励制度。

 

(十一)承担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有关工作;统筹落实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才队伍的建设规划;提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建议。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三)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制定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四)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1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财务、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督办、接待、后勤保障、政务公开、文件起草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

 

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统计分析工作;组织起草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新闻宣传与普法工作;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学术研究工作。

 

(三)人力资源规划配置科。

 

综合提出人力资源发展战略,组织编制人力资源规划;拟订人力资源流动开发、党政人才、高层次专业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的发展规划、相关政策等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人力资源调查,负责人力资源统计分析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调配、招聘的审核及相关手续的办理;负责人力资源政策性配置和驻珠部队军官家属随军安置工作;拟订企业市外招调人员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各区和用工单位人力资源引进和配置工作;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市场和中介机构;指导监督人事(职工)档案管理。

 

(四)职业能力建设科。

 

承担政府系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综合管理工作;承担军队转业干部岗前培训工作;拟订技工教育和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各类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指导、协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管理培训专项资金;拟订职业技能竞赛相关政策,指导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承担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的开发管理工作。

 

(五)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科。

 

拟订就业援助、特殊群体就业、劳动者平等就业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管理就业专项资金;拟订失业保险的基本政策、发展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失业保险费率、基金征缴、保险基金管理等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订失业职工有关待遇政策;制定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农民工管理服务工作。

 

(六)外国专家科(市留学回国人员工作办公室)。

 

拟订吸引留学回国人员来珠海就业创业的政策并组织实施;办理留学回国人员接收录用手续;承担留学回国人员的服务和管理工作;承担引进国(境)外专家和其他国(境)外人员来珠海就业的服务和管理工作;承担出国(境)培训和对外交流工作。

 

(七)公务员管理科。

 

组织实施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职位管理、考试、考核、录用、职务任免和升降、交流(调任、转任)、回避、奖惩、辞职、辞退、日常登记和管理等政策;按权限审核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宜;组织协调公务员的培训工作;组织实施公务员职位分类、建立和完善全市公务员信息库;综合管理政府奖励。

 

(八)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政策;承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事宜;指导、监督和管理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承担博士后管理工作;承担各类专家和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选拔及管理工作;统筹管理职称评定工作,拟订农村实用人才的职称评定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考核、奖惩等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九)工资福利科。

 

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水平调查工作;承担市直事业单位工资统发及离退休费统发和工作人员晋级增资审核工作;承担市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工作;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规范并组织实施。

 

(十)军官转业安置科(市军队转业军官安置办公室)。

 

组织实施军转干部、随调家属的安置政策、计划;负责安置经费的管理;组织协调军转干部的培训工作;拟订企业军转干部解困措施和稳定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军转干部的信访工作;承担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一)养老保险科。

 

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各项养老保险的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和个人账户基金管理政策;拟订职工退休、养老金领取条件、待遇计发、待遇调整等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审批政策性提前退休的有关工作;负责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培训、咨询及指导工作。

 

(十二)医疗生育保险科。

 

拟订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基本政策、技术标准和管理办法;拟订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及支付标准;拟订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单位的管理及费用支付等办法,审定医疗费用结算标准及费用超支补偿标准;拟订医疗、生育保险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承担定点服务单位的确定、监督、考核和奖惩;承担医疗、生育保险政策的宣传、培训、咨询及指导工作。

 

(十三)工伤保险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工伤保险、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政策和标准;拟订工伤保险定点服务单位的管理及费用支付等办法;拟订工伤保险、劳动能力鉴定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负责定点服务单位的确定、监督、考核和奖惩;承担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员工工伤认定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承担工伤保险、劳动能力鉴定政策的宣传、培训、咨询及指导工作;承担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四)计划财务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运营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查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专项资金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中的违规行为;负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专项资金预决算审核并监督实施;承担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及监督工作;组织编制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承担社会保障统计分析工作;承担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五)劳动关系科。

 

拟订劳动关系调整政策、制度建设、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实施规范;指导建立三方协商机制和集体协商制度劳动关系处理工作;指导和协调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审核指定关闭、破产、改制等市属企业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统筹协调与组织实施企业相关人员工资水平调查工作;制订企业工资指导线、指导价位和最低工资标准;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工资政策;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拟订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十六)劳动监察科。

 

拟订劳动监察制度、执法规范和标准;依法行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权;承担其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群众来信、来访、来电和网上信访工作;依法受理有关举报、投诉;负责上级转办、交办、督办的信访工作;指导和监督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监察、信访工作;组织指导和督办有关劳动、人事重大案件,协调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处理;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处理信访维稳工作。

 

(十七)人事监察科。

 

承担党务、纪检、监察、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青妇、计划生育、离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8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35名(正科级17名,副科级18名)。后勤服务人员数13名。

 

五、直属单位

 

(一)将市人事考试办公室(市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的行政职能划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业务职能并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加挂市人事考试中心牌子,其他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不再保留市人事考试办公室(市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

 

(二)将市留学回国人员工作办公室(市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行政职能划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再保留市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将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办公室的行政职能划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再保留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办公室。

 

(四)设立珠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珠海市公务员公正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方面的争议仲裁,以及公务员的申诉、控告工作。其他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不再保留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五)珠海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加挂珠海市创业服务中心牌子,加强城乡劳动者创业服务、创业指导职责。

 

(六)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具体设置、任务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其他事项

 

(一)部门职责分工。

 

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的职责分工。毕业生就业政策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市教育局等部门拟订;市教育局负责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

 

(二)市区事权划分。

 

1.市区管理事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力资源管理的宏观调控、指导协调、监督规范,承担对中央及各省驻珠单位和企业、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市国资委直属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职责,负责办理市级人力资源立户登记、人员调动和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各区人力资源部门承担辖区内除上述单位外其他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职责,办理区级人力资源立户登记和调动业务报批手续。

 

2.市区执法事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履行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指导协调职责,牵头协调跨区案件、重大案件、敏感案件的查处工作。各区负责日常执法工作。

 

七、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