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编   2010年1月22日   第1号(总第157号)

目 录

印发珠海市文体旅游局(珠海市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珠府办〔2009〕65号)
印发珠海市民政局(珠海市社会工作促进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珠府办〔2009〕66号)
印发珠海市城市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珠府办〔2009〕67号)
印发珠海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珠府办〔2009〕68号)
印发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珠府办〔2009〕69号)
印发珠海市海洋和农渔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珠府办〔2009〕70号)
印发珠海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珠府办〔2009〕71号)
印发珠海市市政园林和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珠府办〔2009〕72号)


印发珠海市文体旅游局(珠海市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珠府办〔2009〕65号)

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文体旅游局(珠海市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珠海市文体旅游局(珠海市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珠海市委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珠海市部分市直机构调整方案〉〈珠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珠字〔2009〕9号),设立珠海市文体旅游局(珠海市版权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1.划入原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市体育局、市旅游局的职责。

2.划入原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的旅游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

1.促进文化、体育、旅游的协调发展,发挥资源整合优势,增强文化发展活力,提高城市文化软实力。

2.加强文体旅游业公共服务,促进文体旅游业多元化服务体系建设。

3.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4.加强旅游的综合协调和应急救援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文化体育艺术、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视、文物和旅游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文化、体育、旅游业的行业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文化体育旅游、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视的行业管理;协调指导产业发展。

(三)承担对全市重大文化活动以及从事文化经营项目和演艺活动的机构的监管责任;按权限承担对广播电视、信息网络、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以及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的机构的监管责任;承担对出版物内容、出版活动和印刷复制市场、发行市场以及从事出版活动的机构的监管责任。

(四)承担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管理和保护职责。

(五)负责推进全民健身计划,组织指导监督体育训练竞赛工作。

(六)承担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的监管责任,组织指导旅游宣传推广工作,负责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工作。

(七)监督检查、指导协调文化、体育、旅游、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影电视、文物等市场的行政执法工作。

(八)组织开展文化、体育、旅游行业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九)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文体旅游局(市版权局)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组织拟订文化、体育、旅游、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影电视、文物年度计划和地方性法规、规章;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新闻、保密、安全、综治、维稳、信访、督办、接待、财务、资产管理、政务公开和重要文稿起草等工作;承办行政复议、应诉工作。

(二)产业规划与发展科。

拟订文体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和公共产业服务平台建设;督促重大文体旅游产业项目实施;负责引导文体旅游业社会投资,做好投资项目服务工作;推进文体旅游产业信息化建设;参与管理文体旅游会展活动;负责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的申报和监管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相关产业统计等工作。

(三)城市活动策划科。

负责统筹规划城市文体旅游大型活动并组织实施;组织策划打造城市特色品牌的活动,宣传城市形象;承担文体旅游活动和对外交流合作的策划和宣传工作;组织实施重大对外(港澳台)交流与合作项目;承担“浪漫之城”旅游年活动的组织工作。

(四)文体场馆管理科。

拟订文体设施的建设规划;制定有关文体设施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承担文体设施保值增值和监管工作;指导和监督市属文体场馆的经营、使用及维护改造。

(五)文化艺术科。

拟订艺术、群众文化、青少儿文化及各类图书馆等社会文化事业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艺术创作、生产、评奖、研究和文艺演出;指导文化艺术单位的业务建设;指导业余艺术教育及业余文艺创作和培训;指导协调全市性社会文化活动和广场文化、社区文化、企业文化、校园文化、镇村文化等基层文化建设;组织实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扶持和监督民办文化艺术机构发展;承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开发和利用工作。

(六)新闻出版科(版权科)。

监管出版物内容、出版活动;组织对出版的各类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审读;指导、监管从事出版活动的机构;对印刷复制、发行、出版物进出口单位和出版物发行市场进行监督管理;负责鉴定非法出版物和违禁出版物;负责版权合同审核、登记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打击侵权盗版行为;指导、监督新闻出版、版权等行业中介机构。

(七)广播电影电视科。

承担广播电影电视行业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协调广播电视网络向公众传播视听节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按权限监管影视制作单位、卫星电视节目接收设施的安装和使用、网络视频节目、视频点播业务、电影放映以及广播电视台(站)、小功率差转台的功率和频道等;指导协调广播电视覆盖网络的分级规划、建设和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农村电影放映“2131”工程;指导、监督广播电影电视行业中介机构。

(八)文物科。

指导、协调文物的管理、保护、维修、发掘、研究、出境、宣传、展览、征集等工作;指导监督历史人文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指导直属和社会办博物馆的建设;承担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九)群众体育科。

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健全完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组织指导国民体质测定、实施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监管健身气功活动;组织群众体育运动项目训练、赛事和活动;指导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工作。承担体育总会日常工作。

(十)竞技体育科。

承担竞技项目布局、业余训练、学校体育及后备人才基地建设和管理;组织运动队的备战和参赛工作;组织管理市级以上重大体育竞赛和反兴奋剂、体育科教工作。

(十一)旅游推广促进科。

综合提出旅游客源市场开发战略;制定并实施全市旅游形象推广计划;承担国家及省旅游局组织的专业交易会和展览会;指导企业开拓海内外旅游市场,开展区域旅游专项合作;组织对全市旅游资源的普查、开发、保护、推广工作;负责对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线路的策划与推广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旅游节庆盛事活动;承担旅游行业信息化和游客咨询服务工作。

(十二)市场管理科(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文体旅游市场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并组织实施文体旅游业服务规范与监管标准;负责监督管理文体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承担文体旅游市场经营项目及活动的审批审核工作;按权限对有关文体旅游经营活动进行资格审查、办理报批、年检以及指导、监督;指导、扶持文体旅游市场行业协会工作;承担文体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应急救援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法经营行为;指导文体旅游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承担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旅游质量监督所工作。

(十三)人事监察科。

承担党务、纪检、监察、机构编制、人事、社会保险、工青妇、计划生育、离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统筹规划、组织指导文化、体育、旅游、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影电视、文物等优秀文体旅游人才队伍建设;组织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文体旅游局(市版权局)机关行政编制7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29名(正科级13名、副科级16名)。后勤服务人员数9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直属机构和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印发珠海市民政局(珠海市社会工作促进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珠府办〔2009〕66号)


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民政局(珠海市社会工作促进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珠海市民政局(珠海市社会工作促进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珠海市部分市直机构调整方案〉〈珠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珠字〔2009〕9号),设立珠海市民政局,为珠海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加挂珠海市社会工作促进局牌子。设立中共珠海市委社会工作委员会,为中共珠海市委派出机构,与市民政局合署。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职责。

(三)增加地市级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职责。

(四)将全市性社会组织的等级评估工作、全市性社会团体的年检和重大活动备案的初审办理工作、婚姻咨询服务工作、婚姻登记员的考核和培训工作、社会工作者执业证书年检初审及继续教育工作、救灾救济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管理等工作,交给相关社会组织。

(五)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六)加强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社会工作队伍建设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民政事业和社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全市民政事业和社会工作政策、法规及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监督工作;查处社团组织和民办非企业的违法行为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负责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和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退伍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按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组织指导拥军优属、双拥共建和烈士申报、褒扬工作,负责优待、抚恤工作和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军休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四)组织、协调救灾救济工作,推进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安置灾民和灾后重建救助工作,接收、管理、分配市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献。

(五)推动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拟订基层自治组织活动的指导意见和培育、支持、资助、表彰社区组织及个人的具体措施。

(六)负责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社会工作的总体规划、改革方案、宏观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相关立法工作。

(七)负责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有关工作;统筹落实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建设规划;提出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建议;牵头建立健全对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培养、评价、使用、激励等的政策措施和制度保障,实施社会工作者注册和备案制度,指导和监督全市志愿者注册登记工作,探索社工引领义工的工作机制。

(八)负责拟订培育和扶持社会组织的政策措施,拟订社会服务的评估办法和社会组织备案注册管理监督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具体办法和审核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落实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拟订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服务的具体办法,协调各类资金用于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维修和管理。

(九)负责行政区划工作,研究和修订全市行政区域规划,负责区、镇、街道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市、区行政区划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市区行政区划边界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组织编制地名规划,负责地名命名、更名、销名工作,规范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

(十)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收养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社会福利工作,指导监督各类社会福利机构的工作,组织指导社会慈善募捐工作,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提出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的优惠政策和措施。

(十二)负责拟定城乡社会救助政策,组织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流浪乞讨及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弃婴(童)、五保户、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制定对社会组织或困难群体的各项资助、扶助政策和措施;负责与社会工作相关的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对就业困难群体实施岗位援助的具体办法和措施。

(十三)负责社会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和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发放工作。

(十四)负责社区党建和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及时分析社区和新社会组织的发展动态和趋势,积极探索新时期加强和改进社区、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有效途径,研究拟订加强社区党建和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总体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政局(市委社工委)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接待、机要、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档案、统计、政务公开、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党务、人事、政工、劳动工资、外事、社会保险、工会、共青团、妇女、计划生育等工作;管理民政事业经费和社会捐赠款(物),编制民政事业费计划和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监督检查各级民政事业费的管理和使用。

(二)政策法规科。

负责全市民政和社会工作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民政事业和社会工作方面的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负责重要会议的讲话、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研究提出有关社会管理体制改革方案;指导民政系统和社会工作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民政、社会工作法制宣传工作。

(三)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

负责拟订城乡社区建设的总体规划、宏观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层政权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设及村(居)民自治工作,指导监督镇(街)政务、村务公开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出台各类培育、支持、资助社区组织的措施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监督社区服务和社区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拟订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服务的具体办法;负责总结推广社区建设的先进典型经验;审核申报街道办事处以上行政区划的设置、撤销和调整;审核地名的命名、更名和销名;规范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

(四)社会工作科。

负责拟订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队伍建设、管理的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组织、协调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社会志愿者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与社会工作相关的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就业困难群体实施岗位援助;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各类社会服务评估办法和社会组织备案注册管理办法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具体实施办法的建议,提出、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相关项目的评审、绩效评估工作。

(五)民间组织管理科。

草拟全市民间组织的政策、法规,经批准后实施;负责全市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地市级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工作;监督社团和民办非企业活动,查处社团组织和民办非企业的违法行为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推动、支持民间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促进民间组织依法、规范、有序地承接和履行政府部门转移或委托的有关职能;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培育和扶持民间组织的政策建议,并重点提出扶持具有示范导向性作用的公益服务性民间组织的措施建议;负责指导、检查、监督各区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六)社会事务与社会福利科(市涉外华侨港澳台婚姻登记处,市福利彩票公益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人、孤儿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工作;依法管理各类福利机构、企业;制定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的政策措施;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承担涉外儿童收养登记、涉外婚姻登记、殡葬管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工作,指导和监督各区相关业务;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发放工作。

(七)社会救助科(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组织实施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居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承办灾情核查和统计上报工作;指导、督促各区社会救助和救灾工作。

(八)优抚安置科(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订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并实施;承担烈士称号和因战因公伤残人员等级评定等事项的申报和烈士褒扬有关服务工作;负责复员干部、伤残军人和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和职业技能培训登记工作;承办优抚对象、退役士兵、军休人员的慰问帮扶和来信来访工作;负责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军休所的建设和管理。

(九)双拥科(市双拥共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制定全市双拥工作政策、规定和年度计划;组织协调全市双拥活动;检查、指导市辖区、驻军和有关单位的双拥活动,推动双拥社会化工作;督促落实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的各项政策措施;收集反馈全市双拥工作信息;承担市双拥共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社工委办公室。

负责研究提出加强社区党建、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总体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统筹指导社会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工作者队伍的党建工作,探索新时期加强和改进社区、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有效途径;指导和监督社区、社会组织的党组织和党员的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负责社区与新社会组织的党代会、人代会代表选举有关工作;承担社区党建、新社会组织党建的日常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民政局(市委社工委)机关行政编制37名(含市委社工委编制5名,双拥科单列编制2名)。其中:局长1名(兼市委社工委书记、市社会工作促进局局长)、副局长3名,市委社工委专职副书记1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14名(正科级10名,副科级4名)。后勤服务人员数6名。

五、其它事项

(一)将中共珠海市新经济组织工作委员会4名人员及其编制划转至中共珠海市委社会工作委员会。

(二)市民政局管理的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维持不变。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珠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珠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印发珠海市城市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珠府办〔2009〕67号)

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城市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珠海市城市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珠海市部分市直机构调整方案〉〈珠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珠字〔2009〕9号),设立珠海市城市监督管理局,加挂珠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牌子,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市城市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将原市经济贸易局行使的酒类市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职责划入市城市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三)将原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的旅游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职责划给市文体旅游局。

(四)将原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的市政公用管理中排水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职责划给市海洋和农渔局(市水务局)。

二、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有关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城市燃气管理、生猪屠宰管理、供水管理、气球施放管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酒类市场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房屋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住宅室内违法装饰装修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生活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向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倾倒、排放废水和污水,居民自阳台直接向外排放污水的行政处罚权。

(四)制定对全市国土、规划、建设、市政园林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工作监督、考核、奖惩等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协调解决全市有关国土、规划、建设、市政园林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重大问题。

(六)统一指挥、处置全市城市管理应急事务和受理全市城市管理投诉。

(七)承担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八)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城市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办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保密、政务公开、重要文稿起草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

起草有关法规、规章和制度;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组织有关重大课题和政策的调查研究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以及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工作;承担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综合协调科。

承担执法行动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协调处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投诉;承担信访工作;承担涉及有关国土、规划、建设、市政园林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重大问题协调处理的具体工作。

(四)宣传教育科。

承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领域的普法工作;承担本系统新闻宣传工作;承担行政执法队伍培训工作。

(五)执法审理科。

承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案件的审理;指导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业务工作;办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工作;承担与相关部门就有关执法业务的沟通协调工作;承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业务的统计工作。

(六)城市监督管理指挥中心(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集中受理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各种投诉,并转办、督办;承担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协助相关部门组织全市大规模的统一治理行动;协助有关科室组织城市管理各项业务考评工作;承担本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的信息采集和处置;承担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七)监察科。

起草全市国土、规划、建设、市政园林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工作监督、考核、奖惩等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决定事项的督察督办。

(八)财务装备科。

负责全局的财务工作;负责管理车辆、制服、购置办公和执法设备(用品)等后勤保障工作;负责机关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对外联络、接待工作。

(九)人事科。

承担党务、纪检监察、人事编制、工青妇、计划生育、离退休人员服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城市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机关行政编制3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13名(正科级9名、副科级4名)。后勤服务人员数5名。

五、其他事项

市城市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下属执法机构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珠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珠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印发珠海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珠府办〔2009〕68号)


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珠海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珠海市部分市直机构调整方案><珠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珠字〔2009〕9号),设立珠海市教育局,为珠海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中共珠海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与市教育局合署。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珠海市大学园区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三)加强基础教育工作,以农村教育为重点,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

(四)加强推进深化高校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五)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增强职业教育发展活力,构建与现代产业体系相适应的现代职业技术教育体系。

(六)促进学前教育发展。

(七)加强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规划、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布局调整,负责教育事业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二)承担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的责任;承担综合管理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高等教育和特殊教育职责;促进民办教育发展;推进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三)负责制定各级各类教育招生考试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指导各类教育招生考试工作。

(四)组织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建设工作,指导教育系统人事制度改革等工作;负责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五)承担教育经费的管理职责;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教育收费的政策,指导检查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六)牵头负责监督检查各区和各级各类学校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负责督政、督学工作;负责教育评估工作,对全市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进行检查、监测。

(七)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研究和改革、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规划、指导教育信息化工作,指导学校电化教育、教育技术装备等设施建设,组织审定教材和教学用书及资料,参与协调教育系统学校基本建设工作。

(八)承担指导监督学校安全管理责任;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法制教育、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和宣传工作,配合普通话推广和文字规范工作。

(九)指导各类学校后勤规范化管理工作;规划、指导和协调教育系统的科研、科普工作;开展对外教育交流与合作。

(十)指导学校基层党建工作,负责市直属学校和党建属地管理的高校基层党建工作,指导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党员教育管理和统战工作。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教育局(市教育工委)内设10个科室:

(一)办公室(教育工委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计划生育、后勤接待、资产管理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保密、信访、新闻宣传、政务公开和重要文稿、综合性法规和规章起草等工作;组织审定基础教育教材、教学用书及资料;承办教育行政执法、行政复议等工作;承担市教育工委的日常工作。

(二)计划财务科。

拟订学校基建规划,负责有关基建资金的申报和组织落实工作,组织、参与学校部分基建工作;承担教育费附加统筹管理和安排计划;承担市直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经费及固定资产管理,组织实施内部审计;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工作;拟定教育事业性收费标准;承担教育经费投入和执行情况的监督、统计工作;指导和监督学校的基本建设和财务管理工作;组织协调高校周边市政配套的落实,协助做好拆迁村民的安置等工作;协调管理大学园区基础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相关工作。

(三)基础教育科。

拟订基础教育发展规划;承担普通高中教育、义务教育、学前教育、特殊教育、民族教育、民办教育的教育教学工作和学籍的综合管理;承担指导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的学制、课程建设和教学计划等工作;指导学校科普和环保教育工作。

(四)高等教育科。

负责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民办高等教育、非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及大学园区的管理工作;负责推进高校产学研合作工作;协助做好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

(五)职业教育科。

拟订职业教育发展规划;承担中等职业教育(包括社会力量申办的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机构)综合管理、审批和学籍管理工作;负责A类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的审批和市属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的管理、年检工作;指导成人文化教育、职工教育和社区教育工作。

(六)德育科。

  指导中小学校德育工作和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指导学校安全保卫、政治保卫、综合治理和维护稳定工作;协调学校重大安全与稳定事件处置及有关专项整治工作;指导学校安全教育和学生预防违法犯罪工作;承担教育系统反邪教防范控制、宣传教育和教育转化等工作。

(七)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科。

指导学校的体育、卫生与健康教育、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和学生军训工作;组织指导学校预防疾病和学生体检工作;指导协调学校开展体育、艺术竞赛和交流活动。

(八)教育督导室(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拟订教育督导与评估的规章制度和指标体系;检查全市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情况;督导检查各区履行教育职责情况;督导检查全市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教育工作;组织实施幼儿园等级评估工作。

(九)组织科。

指导全市教育系统各级各类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负责市直属学校和党建属地管理的高校基层党建工作;拟订学校基层党建工作的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做好党员教育管理与发展工作;承担党内统计和党费收缴管理工作;指导教育工会、团委、妇委会等群众团体开展工作和统战工作。

(十)人事科。

负责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干部任免、队伍建设、培训、外事、侨务和离退休人员、老干部的管理服务等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教育局机关行政编制33名(含教育工委编制3名)。其中局长兼教育工委书记1名,专职教育工委副书记兼教育纪工委书记(行政监察专员)1名,副局长3名(其中1名兼任督导室主任督学);内设机构领导职数16名(正科级11名,副科级5名)。后勤服务人员数5名。

五、其他事项

(一)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的职责分工。毕业生离校前和已办理暂缓就业手续的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毕业生就业政策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市教育局等部门拟订。

(二)原大学园区工委和党工委人员的编制另文下发。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印发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珠府办〔2009〕69号)

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珠海市部分市直机构调整方案><珠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珠字〔2009〕9号),设立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将原市规划局、原市建设局(市房产管理局)、原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原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取消和调整的职责。

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划出移交的职责。

1.将原市建设局的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照明、城市燃气管理职责,市政设施的新建、改造建设职责划给市市政园林和林业局。

2.将技术性、服务性等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

3.将行业评比、评优等工作交给行业协会。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住房保障职责,推进住房改革与发展,健全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2.加强全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监督检查和安全管理工作。

3.加强城市更新改造规划管理、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4.加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的基础性研究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业发展战略、政策、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相关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住房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住房保障资金的管理,推进住房改革与发展。拟订全市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拟订全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拟订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发展计划和房地产市场监管措施,并监督执行。

(四)负责组织全市城乡规划的编制工作,对有关城乡规划进行审批。拟订全市城乡规划编制计划并组织实施。综合平衡与城乡规划相关的专业规划、专项规划。

(五)负责全市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实施工作,负责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组织规划验收,负责对城市规划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六)负责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建筑活动,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对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指导监督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的实施。

(七)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负责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负责城市更新改造规划管理,指导和规范全市村镇规划建设工作。指导农村住房规划、建设及危房改造,指导村镇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

(九)负责市政府交办的建设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

(十)负责推进行业科技发展和建筑节能工作。拟订行业技术标准、规范,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十一)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房地产市场和建筑市场违法案件,负责房地产市场和建筑市场动态巡查工作。

(十二)组织和指导住房、城乡规划和建设的基础性战略性研究、信息化管理、城市建设档案管理。

(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设1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财务、固定资产管理、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新闻宣传、信访、督办、建议提案、政务公开、机关作风建设、综合治理等工作;指导和协调局系统电子政务、城市建设档案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

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承担有关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行政许可实施的监督和评估;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研究分析住房、城乡规划和建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相关政策。

(三)住房保障科。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住房保障的规划、政策法规并监督执行;负责组织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指导监督市属公产房管理工作。

(四)住房发展与房地产市场监管科。

拟订住房和房地产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资质管理及相关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的管理;负责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预售资金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全市物业管理工作。

(五)规划编制管理科。

负责全市城市规划设计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城乡规划测绘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城市发展的战略研究;组织编制全市总体规划、城乡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重要地区修建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承办市政府委托的规划编制审批工作;综合平衡与城市规划相关的专业规划、专项规划;参与编制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海洋利用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年度土地开发供应计划(含农用地转用计划和土地储备计划);承担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科。

负责全市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定点及面积核定工作;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负责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参与建设用地计划和土地划拨、出让、转让方案的制定;参与大中型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参与处理违法用地案件。

(七)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科。

负责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负责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设计方案及初步设计的业务管理;负责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负责大中型建筑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八)环境艺术与城市设计管理科。

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市城市设计指引;负责组织编制和审批城市设计方案、环境景观规划方案;负责组织编制并审批城市公共空间的规划与设计方案;负责生态绿地、风景名胜区、城市公园、城市广场、街头绿地等各类绿地的规划管理;负责城市雕塑、城市色彩、城市夜景、城市小品等各类环境艺术要素的规划管理;负责历史文化建筑与街区保护规划管理工作。

(九)交通与市政工程规划管理科。

负责组织或参与编制交通、道路、轨道、给排水、电力电信、燃气等综合规划及各层次市政专项规划;协助管理各专业职能部门编制的各类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选址;提出市政规划设计要点;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方案审批和初步设计审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十)验收备案管理科。

指导和管理建设项目的规划验线,负责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十一)建筑市场监管科。

拟订勘察设计、建筑业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监督勘察设计企业、建筑业企业、造价咨询等单位资质标准的执行;负责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建筑业企业参与对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负责市场准入和清出工作;负责勘察设计、建筑业、造价咨询行业统计工作。

(十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

拟订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牵头协调处理商品房屋工程质量投诉;负责建筑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和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工作;负责建设工程安全质量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十三)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科。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负责对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及备案;指导监管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中介机构;承担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四)城市更新和村镇规划建设科。

负责编制城市更新改造(含市政工程项目)年度建设计划;负责相关计划实施的跟踪管理;负责市政府交办的建设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拟订村镇规划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指导村镇建设规划编制和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和危房改造;指导村镇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

(十五)行政审批服务科。

负责局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受理登记建设项目申报事项,并进行程序性审查;负责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分发送批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申报事项的跟踪催办工作;负责有关证照的发放登记。

(十六)人事监察科。

负责党务、纪检监察、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政治学习、思想教育、业务培训;负责出国及赴港澳台的审核和报批工作;负责计划生育工作;负责或指导工、青、妇和离退休人员工作;承办局党组和局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7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其中1名兼任横琴规划分局局长),总规划师、总工程师各1名(副处级);内设机构领导职数30名(正科级16名、副科级14名)。后勤服务人员数8名。

五、其他事项

(一)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调整。

原市建设局的内设机构和下属事业单位及所属人员划转至市市政园林和林业局的,按照《关于印发珠海市市政园林局(林业局)组建方案的通知》(珠机编〔2008〕17号)、《关于设立珠海市市政园林和林业局的通知》(珠机编〔2009〕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将原市建设局的内设机构基建科加挂的市燃气管理办公室牌子改挂在市市政园林和林业局的内设机构市政科,其职责一并划转,并从原市建设局划转4名人员及其编制至市市政园林和林业局。

(二)与市发展和改革局的职责关系。

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年度计划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编制,市政府工程代建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统筹平衡后纳入市政府年度投资计划方案上报市政府研究审定。

(三)派出机构。

原市规划局下属香洲分局、金湾分局、斗门分局、横琴分局、高新区分局、高栏港分局、万山分局成建制划转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作为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派出机构,并分别更名为香洲规划分局、金湾规划分局、斗门规划分局、横琴规划分局、高新区规划分局、高栏港规划分局、万山规划分局,负责辖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四)下属单位。

原市规划局和原市建设局(市房产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管理,其设置、任务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印发珠海市海洋和农渔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珠府办〔2009〕70号)


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海洋和农渔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珠海市海洋和农渔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珠海市委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珠海市部分市直机构调整方案〉〈珠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珠字〔2009〕9号),设立珠海市海洋和农渔局,挂中共珠海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珠海市水务局、珠海市畜牧兽医局牌子,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农业局、市水务管理局、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整合,划入市海洋和农渔局。

(二)将原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承担的行使市政公用管理中排水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职责划入市海洋和农渔局。

(三)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四)取消拟订水利行业经济调节措施、指导水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的职责。

(五)将林业管理、森林防火相关职责划给市市政园林和林业局。将农村财务管理和农业综合开发有关职责划给市财政局。

(六)将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海洋灾害预警测报,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估以及相关的滨海湿地保护管理等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七)将水利行业准入审核、业务咨询、行业调研、资产项目评估、行业领域学术和科技成果推广等职责交给社会组织。

(八)增加海洋战略研究、海岛生态保护和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组织海洋基础及综合调查、海水利用和海洋可再生能源研究应用的职责。加强海洋事务综合协调、海洋法制建设、海洋与渔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

(九)加强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改革与发展重大问题研究,加强对农业、农村和农民工作的综合协调。加强农产品产需调控、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加强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业再生物质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海洋、水务、水政、种植业、农牧渔业管理、农业机械化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海洋、水务、水政、农牧渔业生产和农村经济战略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调查研究海洋、农牧渔业和农村动态,掌握和提供信息,反映情况,推广典型经验,指导协调农村基层工作。

(三)综合管理、协调和指导海洋开发利用和保护,负责海岸带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有关工作;承担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价及信息发布的责任,组织实施海洋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拟订优化海洋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布局的计划,组织开展海洋领域节能减排的工作;组织实施海水利用和海洋可再生能源研究、开发、应用。

(四)承担海域使用管理的责任;承担海域使用项目审核和海域使用权属管理及海上人工构筑物管理,组织海域界线、海岸线勘定和管理,监督管理海底管道铺设、海上人工构筑物设置,负责涉海工程项目的有关工作。

(五)承担海岛生态保护和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监督管理的责任;拟订海岛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组织实施无居民海岛的使用管理。

(六)承担海洋与农渔业环境保护和修复的责任;组织海洋环境与资源调查、监测;组织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监督海洋倾废、陆地污染物排海等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以及渔业水域生态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保护修复典型性、代表性海洋生态系统;负责管理海洋自然环境和珍稀水生野生动物。

(七)拟订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节约用水及污水防治的中长期计划与年度计划,提出水功能区划分和水环境治理建议,并负责组织实施;建立健全水价格补偿机制,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制定供、排水价格的依据,保障水资源的质量与水生态环境的平衡。

(八)负责全市水务行业管理,组织实施取水、排水、入河排污口、河道采砂、水土保持及河道占用许可制度,依法征收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负责供水企业资质审核发证;负责全市河道、河口滩涂、城乡供水、污水处理(污泥处置)、节约用水与再生水利用及其他水务产业的监督管理,并组织整治、开发和利用;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

(九)负责全市水务工程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管理和监督;负责全市水源、供水、节水、防洪排涝、排水、污水处理(污泥处置)与再生水利用、水土保持及其农田水利等重点水务工程建设的组织与协调。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业投入和农业生产、流通、分配、劳动力管理等农村经济改革方案,并组织落实;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农业标准化生产,指导有机、绿色、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认证和管理;开展名牌产品的培育工作;指导农村社会化服务和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协调和实施“菜篮子”生产基地规划、建设和发展;推动农村商品生产的发展,组织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

(十一)指导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以及经济组织的建设和发展;协助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合同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工作;指导农村股份合作制工作;指导监督管理减轻农民负担,指导农村各项经济利益的分配。

(十二)组织农业新技术、新品种的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应用;组织农村科技项目的实施和成果评审工作;指导协调农业科技的教育培训以及农民职业教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管理农业科技人员和农业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定、晋升工作;承担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有关工作,提出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的建议;负责扶贫开发、老区建设工作。

(十三)负责农田基本建设和指导农业优质、高产、高效的基地建设,农业资源的管理以及农业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农业机械化推广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服务指导乡镇企业发展工作以及镇村建设规划工作。

(十四)负责种畜禽管理、兽医卫生、兽药药政及药检工作,组织实施对市内动植物的防疫和检疫工作,组织对疫情的监测、控制和疫病的扑灭工作;负责指导管理饲料工作。

(十五)承担海洋监察、渔政管理、渔港监督和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的责任,查处相关违法活动;负责全市渔港规划建设;管理海洋与渔业系统的基础设施;指导渔船管理工作;管理浅海滩涂水产养殖业,协调、指导水产品加工和流通工作;负责伏季休渔制度的实施。

(十六)负责全市“防汛、防风、防旱”工作,承担市“三防”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七)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海洋和农渔局设1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督办、信息、保密、信访、新闻宣传、政务公开等工作;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工作;组织信息化网络与系统建设工作;组织编制局机关部门预算、决算;承担资金管理使用、内审监督及绩效评价工作;承担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监管内部审计和统计工作。

(二)水资源规划科。

组织涉水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核,并负责水资源等专业规划的监督实施;负责水资源的统一管理、配置和保护工作;负责取水许可审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批、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建设工程方案审批(初审)、滩涂开发利用初审、珠江河口河道采砂初审;组织编制水资源简报、公报和年报。

(三)海洋经济发展科。

协调相关海洋事务,指导海洋开发活动;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海洋功能区划、海洋主体功能区和海岛保护与开发利用等规划;组织实施海洋领域节能减排、海水利用、海洋可再生能源研发应用;承担申报国家审批重大用海项目的协调工作;负责海洋产业发展统计工作;承担市海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海域海岛管理科。

组织海域勘界、海岸线勘定和管理;组织实施海域使用证制度、海域有偿使用制度、养殖证制度;审核海域使用项目,承担海域使用权属管理及海上人工构筑物管理工作;承担无居民海岛开发、保护和管理工作;组织海域、海岛使用论证评估;监督海底电缆、管道铺设及海上人工构筑物设置;负责海域使用权流转和监督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体系建设。

(五)海洋环境保护科。

负责海洋和渔业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海洋与渔业环境保护规划;指导海洋与渔业环境的监测;承担海洋与渔业生态环境的保护修复;组织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与渔业环境污染和生态损害的监督和评估工作;组织增殖放流、人工鱼礁建设工作;指导监测、评估海洋灾情和渔业防灾减灾工作。

(六)渔业科。

负责水产品养殖和捕捞管理工作,组织落实渔业和渔区发展政策和措施;指导渔业产业结构、作业布局调整;指导并组织渔港规划和建设;负责渔具渔法管理;组织实施伏季休渔制度、水产种苗生产许可制度和捕捞许可制度;指导水产品加工流通、养殖技术推广、良种引进培育工作。

(七)水保与供水科。

监督水土保持、供水与节水专项规划实施,承担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验收,负责水土流失监测网络建设和管理;组织水土流失监测及预报;实施供水质量监督,负责供水突发事件处理和咸期应急调度;研究全市及对澳供水价格机制;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和各类用水定额,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计划用水管理工作,并对超定额、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的征收进行监督管理;拟订超计划加价费用的年度使用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八)排水管理科。

负责组织实施全市排水、排洪、再生水利用等行业发展政策、定额标准等;编制相关专项规划并督导实施;负责公用基础设施的特许经营、运营服务监管;污水处理费征收和减免审批;城市排水许可审批、入河排污口核准;公用排水设施的项目审批与验收;负责排水法律规章的监督执行。

(九)建设与管理科。

组织水务工程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的审查、审批、核准及备案;负责水利工程的开工审批及水务工程后评价;负责水务工程建设的组织与协调;监督指导水务工程建设与水利工程运行管理;承担水务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联系堤围防护费的征收;拟订水务基建投资年度计划;承担农村水利建设工作。

(十)种植业科(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市种子管理办公室)。

负责组织开展种植业生产;指导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拟订和组织实施粮食生产相关政策,组织开展粮食考评工作;组织实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种植业相关生产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对植物防疫、疫情控制和疫情扑灭工作;组织实施肥料、农药和种子等产品的监督管理;协调指导现代农业园区的建设。

(十一)畜牧兽医科(市饲料兽药管理办公室)。

指导畜牧业生产,拟订畜牧业(饲料生产)发展规划;负责畜牧业科技、品改、良种的引进和推广;负责兽医医政、兽药药政和种畜禽、牧草、饲料管理工作;负责畜牧业和饲料行业统计;组织实施动物防疫检疫、疫病控制和扑灭工作。

(十二)农产品安全与科技科。

负责农牧渔业科技培训推广及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业行政执法;协调开展农资打假;负责协调农渔业行业安全生产和农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负责农业科技推广和实施农业标准化;承担培育和发展农产品品牌及其基地“三品”认证等相关工作;负责菜篮子生产基地规划建设。

(十三)农村工作科(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

提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村体制改革和统筹城乡发展的相关政策建议,拟订新农村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提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协调农村土地承包、耕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和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建设。

(十四)扶贫办公室。

拟订扶贫开发规划和政策、法规;组织指导协调市内欠发达地区和对口扶贫地区的扶贫开发工作;负责扶贫资金和扶贫基金的管理、监督工作;组织协调珠海市对口扶贫单位的工作;组织、协调社会扶贫工作,指导、协调珠海市扶贫基金会工作;负责老区建设工作。

(十五)人事监察科。

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党群、纪检和离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组织拟订海洋、水务、农业和农村、水政与渔业产业政策;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海洋和农渔局机关行政编制69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总工程师(副处级)1名,总畜牧兽医师(副处级)1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26名(正科级15名、副科级11名)。后勤服务人员数8名。

五、其他事项

(一)市防汛防旱防风总指挥部办公室挂靠市海洋和农渔局,副处级。主要职责: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市防汛防旱防风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三防工作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传达防灾、抗灾、救灾信息和下达指挥部的决策、指令,对重要江河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指导、监督重要江河和水库的抗洪抢险工作;负责编制全市防汛防旱防风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承担市防汛防旱防风总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核定行政编制7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后勤服务人员数2名。

(二)原市农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和原市水务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由市海洋和农渔局管理,其设置、任务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三)原市农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畜牧兽医局)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广东省渔政总队珠海支队”由市海洋和农渔局管理,其机构编制事项维持不变。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印发珠海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珠府办〔2009〕71号)


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珠海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珠海市委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珠海市部分市直机构调整方案〉〈珠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珠字〔2009〕9号),设立珠海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加挂市知识产权局、市中小企业局、市地震局、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牌子,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中共珠海市委新经济组织工作委员会与珠海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合署办公。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1.将原市经济贸易局(市中小企业局)、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市科学技术局(市信息产业局、市知识产权局、市地震局、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的职责整合,划入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

2.将原市发展和改革局研究工业化发展战略,指导工业发展,推进新型工业化和信息化的职责;拟订和编制工业、商贸流通业和信息化的产业规划及产业政策职责;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实施技术进步和产业现代化的宏观指导职责划入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

3.将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担的境外就业管理职责划入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

(二)取消和调整的职责。

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划出的职责。

1.将原市经济贸易局和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承担的行业或专项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方面的职责划给市投资促进局。

2.将原市经济贸易局承担的酒类市场执法职能划给市城市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3.将原市经济贸易局承担的电力设施建设协调职能划给市发展和改革局。

4.将原市科学技术局承担的农业科技职能划给市海洋和农渔局。

5.将原中共珠海市委新经济组织工作委员会承担的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职能划给中共珠海市委社会工作委员会。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科技、工业、商贸、知识产权和信息化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起草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二)负责编制和实施产业规划和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科技、工业、商贸、知识产权和信息化领域的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相关行业的产业政策;提出优化产业布局、结构的政策建议,制定并组织实施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

(三)负责统筹协调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重大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及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究;牵头组织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的重大关键技术、共性技术攻关;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科技重大专项的实施工作。

(四)负责监测分析全市科技、工业、商贸、知识产权和信息化领域的经济运行态势,对相关领域重点企业建档监测,进行运行分析、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组织实施近期经济运行调控措施,统筹协调经济运行和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组织科技统计和外经贸业务统计,分析和发布相关的经济信息。

(五)负责对工业、商贸流通业、科技服务业和信息服务业实施行业管理,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工作。

(六)负责科技、工业、商贸、知识产权和信息化领域内的各项业务资金、专项基金的申报、管理和使用。

(七)负责推进全市创新体系建设,推进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科技资源共享,推动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八)负责推进产学研结合工作,组织实施深化产学研合作行动计划;指导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工作,组织相关重大科技成果应用示范;负责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配合科技人才建设工作。

(九)负责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应用技术的开发与推广,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和管理。

(十)负责全市专利工作,推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体系建设。

(十一)负责指导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技术引进工作,提出鼓励和促进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投资措施意见并负责实施有关政策,指导企业质量管理工作,推动名牌带动战略。

(十二)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能源节约、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和促进清洁生产的有关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协调以节能降耗为主要内容的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十三)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产业转移规划和政策措施,研究产业转移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各类工业园区的发展。

(十四)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的综合协调;负责科技装备动员工作;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业管理。

(十五)负责拟订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的政策,培育和完善市场体系;负责监测分析商品市场运行状况,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和重要生产资料市场调控及流通管理;负责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和商贸流通业发展,按规定对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拟订生产性服务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促进服务业与制造业融合发展。

(十六)负责指导和协调科技、工业、商贸、知识产权和信息化领域的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工作;负责国内经济协作,指导和帮助本市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推进经贸和科技交流;负责依法管理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对外援助,依法审核市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负责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承担境外就业管理职责。

(十七)负责外商投资管理工作,审批和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项目的设立及变更事项;负责审批和核准重大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事项,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十八)负责指导和管理进出口工作;负责依法监督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推动服务外包平台建设;负责管理加工贸易业务,指导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负责按规定办理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的工作,指导与国际贸易有关的产业损害调查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联动发展工作。

(十九)负责推进科技、工业、商贸和信息化领域现代产业体系建设,促进科技、工业、内外贸易与信息化的融合,以科技发展引领产业升级、以流通引导生产、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加快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步伐。

(二十)负责统筹全市信息化工作,加快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相融合,发挥信息化对经济、社会和现代化建设的带动作用,推进高新技术和先进实用技术与传统产业相结合,推广信息化领域新技术、新标准;负责按规定协调管理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协调通信管线、基站(站点)、公共通信网络和信息网络的互联互通工作。

(二十一)负责信息安全综合管理工作,组织协调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的建设,协调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和电子商务推广,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和管理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

(二十二)负责指导协调无线电通信业务和组织实施无线电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配置和管理无线电频谱资源,依法监督管理无线电台(站);负责无线电监测、检测、干扰查处工作,协调处理电磁干扰事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

(二十三)指导、协调、促进全市中小企业(包括乡镇企业)和民营经济的改革与发展,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发展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综合协调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二十四)协调电力运行,依法实施电力行业管理,组织协调全市煤炭、电力、成品油供应。

(二十五)承担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的有关工作,统筹落实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提出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建议。

(二十六)负责全市防震减灾工作,指导全市各区的防震减灾工作。

(二十七)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和改进党对新经济组织的领导;围绕党的中心工作,针对党建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积极探索新时期加强和改进新经济组织党的工作的有效途径,提出所辖新经济组织党组织的建设规则,指导督促其搞好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

(二十八)审批所辖新经济组织党组织的设置和换届选举,抓好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负责所辖新经济组织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的任免工作;指导所辖新经济组织党组织实施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各新经济组织党组织领导班子的党风党纪、廉政建设等情况,搞好党风和廉政建设。

(二十九)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设2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有关文件审核、督办、会议、文电、档案、接待、后勤保障、局网站建设和维护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访、信息、机要、保密等工作;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

(二)综合法规科。

组织起草综合性材料及文件;承担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重要文稿及对外协议的起草或审核工作;规范本局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执法行为,承担行政复议及应诉工作,组织行政处罚听证;负责政务公开、协调宣传、新闻等工作;负责综合协调工作。

(三)产业政策与规划科。

贯彻落实国家、省相关产业政策和科技创新政策;综合拟订科技、工贸等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和编制工业、商贸流通业和信息化的产业规划及产业政策并监督执行;提出推进科技创新、产业结构调整、融合发展及管理创新的政策建议和实施方案;承担市自主创新工作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开展产业调研;组织软科学课题研究。

(四)经济运行与统计监测科。

监测、分析工业商贸运行态势,研究提出近期工业商贸经济主要预测性指标;负责日常经济运行调节,研究提出调控目标和调控建议;组织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和生产中涉及的政策性问题;承担重点企业监测、收集、整理、发布、分析经济和科技领域基础数据工作;负责对外贸易、利用外资、服务贸易等监测、统计和分析工作;牵头组织科技进步考核工作。

(五)计划科。

负责编制工业发展资金、节能专项资金、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小企业扶持资金等各项资金中长期使用规划和年度安排计划;负责各类资金计划的协调和综合平衡;承担申报预算、资金切块、核拨资金的工作;负责组织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六)审批科(行政服务对外窗口)。

受理本局面向社会的行政审批事项;承担有关的证书、批复文件的办理、转报和发放等工作;承担与业务受理有关的政策及办理情况咨询工作;负责各项审批事项的年审工作。

(七)高新技术产业科。

编制实施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的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高新技术领域科技攻关及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组织申报与协调管理国家和省高新技术及产业化项目;协调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园区的建设,组织申报高新技术产业基地;会同有关部门申报和认定创新型企业和自主创新产品;组织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组织实施国家、省、市创新基金(资金)项目。

(八)科技成果科。

拟订科技成果评价、登记、科技奖励、技术保密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科学技术奖励和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科技成果信息库和专家库建设;承担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负责技术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初审;编制和组织实施年度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和重点新产品计划;指导和监督技术市场,承担科技服务行业管理工作;指导科技专业镇的技术创新;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科普和科技人才工作;负责社会发展及民生科技工作。

(九)产学研合作科。

牵头拟订产学研合作的政策措施,编制产学研合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产学研合作专项资金项目;负责组织产学研创新联盟、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和产学研创新平台建设;负责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推进企业科技特派员计划;认定和扶持市公共实验室,扶持国家重点实验室在我市建立分支机构;负责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和管理;组织高校和科研院所与我市企业进行项目(技术)对接;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紧密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承担珠海市促进产学研合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承担高等院校和地方的合作工作。

(十)知识产权科。

研究专利发展战略,协调知识产权方面的重大问题,承担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组织有关知识产权的宣传、培训工作;负责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申报、管理和使用,组织落实专利奖励、专利申请资助、专利实施计划和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与认定等相关工作,指导企业开展专利工作和技术保密工作;组织开展专利行政执法;提供知识产权政策法律咨询,指导和监督知识产权社团、专利中介机构;配合涉外专利纠纷、因知识产权纠纷引起的反倾销调查相关工作。

(十一)技术改造与技术创新科。

推动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指导企业质量管理、品牌建设和工业设计;承担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科技基地组建和认定的相关工作;组织审查、上报和办理需经各级审批、核准、备案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

(十二)资源与综合利用科。

指导节能降耗工作,制定节能降耗相关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推动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推动企业开展自愿清洁生产工作;承担全市能源供应保障和开发利用的协调工作;指导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依法实施电力、煤炭、成品油行业管理;指导市节能监察中心工作。

(十三)工业与园区发展科。

指导推进工业园区合理布局、工业进园和产业集群发展;综合协调推进产业转移工作,承担市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实施原材料、装备、消费品、民用爆炸物品制造等工业行业管理;承担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相关协调工作;承担国防科技工业的综合协调、管理和科技装备动员工作。

(十四)中小企业与民营经济服务科。

贯彻落实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掌握本市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动态,研究提出相关的政策措施;指导全市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公共服务平台)和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推进中小企业融资工作;负责落实相关专项资金;负责民营科技工作和中小企业科技金融工作;指导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工作。

(十五)生产服务业科。

组织拟订会展、物流、信息服务、技术服务、商务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物流行业管理工作;推动服务业和制造业融合发展;推进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服务机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十六)市场体系建设科。

拟订健全、规范市场体系的政策;拟订商品交易市场规划并指导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推进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承担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相关工作;培育发展城乡市场,推进农村市场和农产品交易体系建设;监测分析商品市场运行状况,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承担部分重要消费品储备(肉、食糖等)的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

(十七)商贸流通科(市酒类专卖管理办公室)。

拟订流通服务业的行业发展规划,组织推动流通业产业结构调整和流通体制改革;对商贸服务业(含批发、零售、餐饮业等)进行行业管理;推行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指导和管理再生资源回收工作、依法对拍卖、典当、汽车流通和旧货流通业等进行监督管理;承担酒类流通、生猪屠宰行业管理的相关工作;承担盐业行业管理工作。

(十八)经济技术合作科。

指导、帮助本市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研究并拟订对外经济、科技合作与交流的政策措施;负责国家、省科技管理部门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和“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申报和管理工作;负责科技兴贸工作;协助政府间及有关国际组织间的科技合作相关工作;依法审核或转报市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负责技术进出口和软件出口的登记工作;负责协调、管理驻国(境)外的各类经营机构,指导海外市场开发并规范经营秩序;依法管理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对外援助,负责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承担境外就业管理职责;负责全国各地、中央各部门、各企业在珠海设立办事机构的协调管理。

(十九)外贸发展科。

推动实施出口市场多元化战略;管理境内外经贸交易会、展览会以及赴国(境)外举办展销会、洽谈会等活动;承担进出口企业经营资格及国际货运代理资格备案工作;依法审核企业申请限制类商品进出口经营资质;组织实施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除粮食、棉花外)进出口计划以及进出口商品配额、关税配额计划;根据授权办理有关进出口许可证事项;协调对台贸易和供应港澳的配额商品工作;负责协调、落实出口退税、外汇核销、出口信贷等工作;负责外贸出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组织实施;指导和管理珠海市进出口商会工作。

(二十)加工贸易科。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颁布的加工贸易政策法规和实施意见,审批、核准市属权限的加工贸易业务;宏观管理和指导全市加工贸易工作,编报我市外商投资企业涉及国家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年度进出口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组织实施加工贸易企业扩大内销、延伸产业链等各项计划,推动我市加工贸易实现转型升级;统筹全市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联动发展工作,协调解决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二十一)公平贸易科(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管理和执行国家颁布的机电产品进口目录,签发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证;负责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监督和协调办理授权的许可事项和相关转报事项的审核工作;承担促进机电产品开拓国际市场的有关工作;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起草公平贸易方面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涉外知识产权和贸易纠纷;负责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和产业损害调查等涉及进出口公平贸易的相关工作;指导应对国外技术贸易壁垒;负责公平贸易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组织实施;负责征信体系建设相关工作;负责CEPA相关政策的宣传、落实和检查工作,负责与CEPA上级主管部门和港澳有关机构的沟通、对接。

(二十二)外资管理科。

拟订外商投资发展规划,拟订外商投资政策和管理规章;依据法律规定在权限范围内审批、核准、转报外商投资项目设立、合同章程及其变更事项;核发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权限范围内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后续管理和服务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纠纷和投诉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服务外包发展规划、政策和企业认定工作;统筹指导全市外商投资项目审批工作;指导珠海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工作。

(二十三)信息化推进科。

组织编制电子信息产业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电子信息制造、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的发展;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电子信息产品及信息服务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推动软件产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促进社会各领域信息化建设;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协调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负责组织实施电子信息技术领域各类别项目;指导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工作;指导市信息化办公室工作;承担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十四)无线电管理科。

编制无线电管理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市无线电频率的指配工作;依法管理无线电台(站)及站址资源;核发和审验无线电台(站)执照;管理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研制、生产、进口和销售;组织无线电监测、检测工作;协调处理境内外无线电电磁干扰事宜;负责珠港澳边界地区无线电频率协调;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保障重大活动无线电业务安全;依法实施无线电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负责无线电频率资源占用费的征收和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经费的使用和监管工作;指导市无线电监测站工作;承担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五)地震科。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防震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拟订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我市防震减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全市地震监测预报工作;管理全市地震烈度区划和震害预测工作;管理全市以地震动参数和烈度表述的抗震设防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市重大工程以及重要设施的抗震设防工作;指导全市各区防震减灾工作。

(二十六)人事监察科。

负责纪检、监察、审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党群、人事管理、教育、培训、安全保卫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承担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的有关工作,统筹落实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提出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建议。

(二十七)新经济组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全市新经济组织党建工作的协调与指导;负责组织制定全市新经济组织党建工作发展计划、工作方案和相关措施;负责全市新经济组织党建工作有关数据的统计、汇总、上报工作;负责直属党组织范围内的党组织设置、党组织负责人的任免、奖惩的承办、党员发展与审批、接转组织关系等党务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市管党建指导员在各级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负责中央党建领导小组秘书组珠海新经济组织党建联系点工作;负责调查了解全市新经济组织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情况,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提出意见和建议供决策参考;负责编辑《党建新领域》(珠海市新经济组织党的建设联系点工作简报),编写新经济组织党建工作信息;负责新经济组织工作委员会机关日常行政事务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市委新经济组织工作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132名。其中:局长1名,新经济组织工作委员会书记1名,副局长5名(其中1名由书记兼任),新经济组织工作委员会副书记(副处级)1名,总工程师(副处级)1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54名(正科级27名、副科级27名)。后勤服务人员数17名。

五、其他事项

(一)从中共珠海市委新经济组织工作委员会划转4名人员及其编制至中共珠海市委社会工作委员会。

(二)将原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所属事业单位市投资促进中心调整为由市投资促进局管理,市投资促进中心的机构性质、职能和人员编制维持不变。

(三)原市科学技术局、市经济贸易局、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所属事业单位由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管理,其设置、任务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印发珠海市市政园林和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珠府办〔2009〕72号)

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市政园林和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珠海市市政园林和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珠海市委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珠海市部分市直机构调整方案〉〈珠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珠字〔2009〕9号),设立珠海市市政园林和林业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1.将原市建设局的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照明、城市燃气管理职责;市政设施的新建、改造建设职责划入市市政园林和林业局。

2.将原市林业局的职责划入市市政园林和林业局。

(二)取消和调整的职责。

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划出移交的职责。

将组织编制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照明、城市燃气管理等专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质量等级和定额标准的工作,以及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对全市市政园林、环卫和林业管理方面的综合协调指挥职责。

2.加强对城市维护费统筹管理,确保城市维护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3.加强城市景观管理职责,重点强化城市景观的营造和管理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市政设施(市政道路、地下管线、桥梁、隧道、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立交桥底、公共广场、停车场、候车亭、路名牌等)、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照明、城市燃气、城市地下空间综合利用、林业生态建设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城市照明、城市燃气、城市市容综合管理、林业、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方面的专业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城市照明、城市燃气和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业管理,承担安全监管责任;指导协调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工作;组织协调专项治理等重大活动。

(四)拟订城市维护费和专项经费的年度计划及资金划拨计划,并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五)组织实施市政、环卫、照明等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修改造;负责全市地下管线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燃气管理工作。

(六)组织实施公共绿地、公园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全民义务植树和国土绿化工作;负责古树名木及其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七)承担林业资源与林业环境保护责任;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监督管理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组织开展、指导林业生态环境保护调查、监测和评价,发布林业生态环境状况公报及专项信息;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组织开展林业资源自然生态修复工作;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的有关工作;指导野生动植物、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八)组织指导森林防火工作,组织、协调森林消防队伍;负责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指导、管理森林公安工作。

(九)组织开展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城市照明、林业建设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及新技术、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十)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市政园林和林业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和对外宣传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后勤保障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督查督办及提案议案办理工作;组织本局和本系统信息化建设。

(二)计划发展科。

组织制定全局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城市维护费及林业经费的使用计划,并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牵头组织全市综合性市容环境整治等重大活动;组织市政府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实施工作,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数字化信息管理科)。

起草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有关政策,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承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承担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照明、城市燃气设施、森林资源管理和护林防火的信息采集、投诉受理及应急处置。

(四)市政科(市燃气管理办公室)。

组织实施市政设施及城市燃气的专项规划,并负责行业管理、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全市城市地下管线的综合协调及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负责组织城市管道燃气应急抢险演练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燃气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参与燃气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燃气价格及其他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

(五)环卫科。

组织实施市容环境卫生的专项规划,并负责行业管理、安全监管工作;牵头组织全市综合性市容环境整治重大活动。

(六)景观科。

组织实施城市照明、城市景观专项规划,并负责行业管理、安全监管工作;承担城市容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占道经营设施的管理工作。

(七)绿化科(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组织实施植树造林、国土绿化、封山育林、园林绿化的专项规划,并负责行业管理、安全监管工作;指导古树名木保护工作;指导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承担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林业科。

承担林业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森林资源管理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湿地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工作。

(九)森林防火管理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指导森林消防队伍建设,承担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日常工作。

(十)人事监察科。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社会保险等工作;负责党务、纪检监察、工青妇、计划生育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市政园林和林业局机关行政编制39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副处级);内设机构领导职数15名(正科级10名、副科级5名)。后勤服务人员数6名。

五、其他事项

(一)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调整。

1.原划转的机构和人员:原市建设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的内设机构和下属事业单位及所属人员的划转、市公安局森林分局的机构及人员的划转,按照《关于印发珠海市市政园林局(林业局)组建方案的通知》(珠机编[2008]17号)、《关于设立珠海市市政园林和林业局的通知》(珠机编[2009]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新调整的机构和人员:将原市建设局的内设机构基建科加挂的市燃气管理办公室牌子改在市市政园林和林业局的内设机构市政科挂牌,并从原市建设局划转4名人员及其编制至市市政园林和林业局。

(二)与各区(经济功能区)的职责关系。

1.市市政园林和林业局统一拟订城市维护费和专项经费的年度计划,依据行业管理部门检查考评意见划拨维护经费,并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2.市市政园林和林业局负责制定全市范围内有关市政设施、园林绿化、路灯照明、环卫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行使指导协调、统筹管理、检查监督的职责。各区(经济功能区)负责辖区内市政设施、园林绿化、路灯照明、环卫保洁的养护管理。

3.市市政园林和林业局负责全市范围内有关市政设施、园林绿化、路灯照明、环卫管理的行政审批职责。根据城市管理实际,可下放相应的行政审批职责给各区(经济功能区),市与各区(经济功能区)应建立高效、顺畅的统筹协调工作机制。

(三)与各部门的职责关系。

1.与归口市交通运输局管理的市公路局的职责关系。市辖区内公路(含国、省、县、乡道)及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由市公路局负责,其检查和考评按国家统一规范和标准执行。市政道路及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由市市政园林和林业局负责,纳入全市城市管理检查和考评。

2.与市发展和改革局的职责关系。城市管理和林业方面的项目建设年度计划由市市政园林和林业局负责提出,报市发展和改革局审核平衡后,纳入市政府年度基建投资项目计划草案,并报市政府审定。

3.与市财政局的职责关系。城市养护管理经费和专项经费、林业经费、森林防火经费及应急抢险经费等由市市政园林和林业局负责编制年度计划及资金划拨计划。市财政局负责计划审核及相关资金的安排、拨付、监督管理。

(四)市市政园林和林业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任务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